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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4
十四、(社交活動限制)
      本署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、饋贈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妥當場
      所等行為。
      本署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,事先可疑有不正當情形者,不得參與;
      如於活動中始發現者,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,並應將
      經過簽報鑒核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
14
十四、(社交活動限制)
      本署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、饋贈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妥當場
      所等行為。
      本署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,事先可疑有不正當情形者,不得參與;
      如於活動中始發現者,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,並應將
      經過簽報鑒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