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因本署人員故意或過失未予錄音、錄影,致錄音、錄影內容出現空白 或不完整之情形,應查明原因後,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。但 因錄音、錄影設備或儲存材料之瑕疵、功能限制,而不可歸責於本署 人員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