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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8
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
詢問過程實施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,係擔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,出於
自由意思之重要方法,若因本署人員故意或過失未予錄音、錄影,或出現內容空白或
不完整之情形,致相關陳述無證據能力,對案件定罪與否影響甚鉅,對該等人員應按
其失職情節予以議處。但如係因錄音、錄影設備或儲存材料之瑕疵、功能限制所致,
且不可歸責於承辦人者,不在此限,爰為本點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