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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8
八、因本署人員故意或過失未予錄音、錄影,致錄音、錄影內容出現空白
    或不完整之情形,應查明原因後,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。但
    因錄音、錄影設備或儲存材料之瑕疵、功能限制,而不可歸責於本署
    人員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
8
八、因本署人員故意或過失未予錄音、錄影,致錄音、錄影內容出現空白
    或不完整之情形,應查明原因後,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。但
    因錄音、錄影設備或儲存材料之瑕疵、功能限制,而不可歸責於本署
    人員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