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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7 22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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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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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
14
十四、重大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除就事實及 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,應就量刑部分,提出被告危害災害區域 內之公共安全、社會治安或經濟秩序之具體事證,以供法院量刑之 參考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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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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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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