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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14
十四、重大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除就事實及
      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,應就量刑部分,提出被告危害災害區域
      內之公共安全、社會治安或經濟秩序之具體事證,以供法院量刑之
      參考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
14
十四、重大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除就事實及
      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,應就量刑部分,提出被告危害災害區域
      內之公共安全、社會治安或經濟秩序之具體事證,以供法院量刑之
      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