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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
第 3 條
本署置署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;副署長一人,職
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。
前項署長、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