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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3 條
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
合併修正原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」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,規定本部首長、副
    首長之職稱、官職等及員額,條次並修正為第三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