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獎懲 (一)抽測成績列為優等者,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;成績列為劣等以下者 ,議處相關人員。 (二)前揭獎懲事宜,本署部分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計畫研考科簽辦,所屬 各矯正機關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 (三)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之小組成員,得一併簽報敘獎。 (四)本署對於各所屬機關抽測成績,列為各該受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作 業計畫共同衡量指標評核分數。另各機關年度電話禮貌測試結果, 亦將納入該年度「服務躍升計畫」據以提供參加行政院「政府服務 獎」評審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