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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6
六、獎懲
(一)抽測成績列為優等者,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;成績列為劣等以下者
      ,議處相關人員。
(二)前揭獎懲事宜,本署部分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計畫研考科簽辦,所屬
      各矯正機關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之小組成員,得一併簽報敘獎。
(四)本署對於各所屬機關抽測成績,列為各該受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作
      業計畫共同衡量指標評核分數。另各機關年度電話禮貌測試結果,
      亦將納入該年度「服務躍升計畫」據以提供參加行政院「政府服務
      獎」評審參考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
6
六、獎懲
(一)抽測成績列為優等者,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;成績列為劣等以下者
      ,議處相關人員。
(二)前揭獎懲事宜,本署部分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計畫研考科簽辦,所屬
      各矯正機關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之小組成員,得一併簽報敘獎。
(四)本署對於各所屬機關抽測成績,列為各該受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作
      業計畫共同衡量指標評核分數。另各機關年度電話禮貌測試結果,
      亦將納入該年度「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」據以提供參加行政院服
      務品質獎評審參考。
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訂定
6
六、獎懲
(一)抽測成績列為優等者,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;成績列為丙等以下者
      ,議處相關人員。
(二)前揭獎懲事宜,本署部分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計畫研考科簽辦,所屬
      各矯正機關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之小組成員,得一併簽報敘獎。
(四)本署對於各所屬機關抽測成績,列為各該受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作
      業計畫共同衡量指標評核分數。另各機關年度電話禮貌測試結果,
      亦將納入該年度「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」據以提供參加行政院服
      務品質獎評審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