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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6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配合法務部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年函頒「政府服務獎」評獎實施計畫訂定之「政府
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」,推薦本署所屬機關參加行政院「政府服務獎」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配合第五點第二款修正評分等第,將本點次第一款丙等改為劣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