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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0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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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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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5
五、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,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,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。開會後作成決議紀錄,處理期間不逾 30 日。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3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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