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凡刑期三年以上,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○九四○ 九○二五○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。 逕編三級者,得就其羈押期間之月數,依本監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 以進分標準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,酌加起分,惟以該級別限分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