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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3
三、凡刑期三年以上,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○九四○
    九○二五○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。
    逕編三級者,得就其羈押期間之月數,依本監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
    以進分標準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,酌加起分,惟以該級別限分為限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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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凡刑期三年以上,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○九四○
    九○二五○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。
    逕編三級者,得就其羈押期間之月數,依本監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
    以進分標準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,酌加起分,惟以該級別限分為限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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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受徒刑宣告執行之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時間過長者,如符合行
   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,並依要
    點第十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.5  分。
    刑期三年以上羈押時間過長,惟尚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者,若在監行
    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其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、六分之一未滿者起分
    標準增加 0.4  分;八分之一以上、七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
    0.3 分;十分之一以上、八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.2  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