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凡刑期三年以上,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○九四○ 九○二五○○號函規定之要件者,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。 逕編三級者,得就其羈押期間之月數,依本監起分、進分標準參考表 以進分標準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,酌加起分,惟以該級別限分為限。
二、受徒刑宣告執行之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羈押時間過長者,如符合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除予報請逕編三級外,並依要 點第十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 0.5 分。 刑期三年以上羈押時間過長,惟尚未達逕編三級之規定者,若在監行 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其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、六分之一未滿者起分 標準增加 0.4 分;八分之一以上、七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.3 分;十分之一以上、八分之一未滿者起分標準增加 0.2 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