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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3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
一、原第二點規定逕編三級及羈押酌加起分,為求要點規範之明確性、適切性,遂將
    逕編三級與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分別修改,故原第二點前段,變更為第三點,以為
    逕編三級之依據,參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○九十四年○九四○九
    ○二伍○○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