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: (一)違反第九點規定。 (二)不依試題或試卷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。 (三)未經監考人員許可移動座位或隨意走動。 (四)吸菸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,經監考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