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,應予退訓: (一)訓期未滿三日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。 (二)訓期未滿一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。 (三)訓期一週以上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