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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4
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
一、第四點酌作文字修正,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,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。
二、為提升訓練品質,將公假納入應予退訓標準。
三、考量現行各在職訓練班訓練日數多為一日至三日不等,僅極少數班期達一週或一
    週以上,為使退訓標準更加明確,爰調整請假達退訓之時數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