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,應予退訓: (一)訓期未滿三日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。 (二)訓期未滿一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。 (三)訓期一週以上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。
四、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除公假外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退訓: (一)訓期未滿 1 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。 (二)訓期 1 週以上,未滿 2 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 之一。 (三)訓期 2 週以上,未滿 4 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六分 之一。 (四)訓期 4 週以上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八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