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 (一)學科測驗: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,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,辦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。 (二)術科測驗: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。 前項測驗成績(如附表 2)、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,應於七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