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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9
九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
(一)學科測驗: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,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,辦
     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。
(二)術科測驗: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。
    前項測驗成績(如附表 2)、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,應於七
   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
9
九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
(一)學科測驗: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,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,辦
     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。
(二)術科測驗: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。
    前項測驗成績(如附表 2)、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,應於七
   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
11
十一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
  (一)學科測驗:
        1.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,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
          實施測驗。
        2.測驗完畢,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,陳主任委員複核後,予
          以登記分數。
  (二)術科測驗: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。
      前項測驗,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