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 (一)學科測驗: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,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,辦 理施測及核閱評分。 (二)術科測驗: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。 前項測驗成績(如附表 2)、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,應於七 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。
十一、學、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: (一)學科測驗: 1.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,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。 2.測驗完畢,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,陳主任委員複核後,予 以登記分數。 (二)術科測驗: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。 前項測驗,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