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附表 2 修正說明》 為配合修正之術科教育課程內容,以及第八點第一款測驗項目名稱更改,現行附表二 術科測驗項目「矯正戰技」修正為「綜合逮捕術及器械使用技能」。
一、調整點次。 二、為配合第五點刪除及精簡測驗辦理作業,爰酌予修正命題及核閱成績方式,並將 抽測改為每年二次陳報測驗成績及學科試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