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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9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一、調整點次。
二、為配合第五點刪除及精簡測驗辦理作業,爰酌予修正命題及核閱成績方式,並將
    抽測改為每年二次陳報測驗成績及學科試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