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,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,至 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、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 取消預約。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,應提前至該例假日 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。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,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,最 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,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 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