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十六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,並以電話、電 子郵件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,或使其得以查詢 之。 矯正機關通知前項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,如因特殊情形,機關 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,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