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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一、本點新增。
二、第一項規定矯正機關審核、通知申請人之規定。
三、第二項規定矯正機關如遇設備故障、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或其他突發事件,致有
    調整或取消已通知或已發出之訊息時,應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