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點新增。 二、第一項規定矯正機關審核、通知申請人之規定。 三、第二項規定矯正機關如遇設備故障、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或其他突發事件,致有 調整或取消已通知或已發出之訊息時,應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