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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
六、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十六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,並以電話、電
    子郵件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,或使其得以查詢
    之。
    矯正機關通知前項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,如因特殊情形,機關
    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,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