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矯正機關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: (一)一般接見: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 額之三分之一。 (二)使用通訊設備接見: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 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二分之一。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,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,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,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