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,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: (一)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。 (二)提供志願服務諮詢、支持及溝通管道。 (三)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。 (四)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。 (五)設置志工輔導場所,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。 (六)志工個別輔導時,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。 (七)應備志工工作日誌,以供其填載備查。 矯正機關志工業務督導會議,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,得併管教小組會 議或志工座談會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