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39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7
七、教誨志工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。
    矯正機關應每年辦理教誨志工考評工作,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:
(一)有無違反第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。
(二)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。
(三)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。
(四)服務項目、時數、內容及特殊表現。
(五)個人意願。
(六)其他相關事項。
   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。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,應以書
   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。
    續聘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核准。本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,得請矯正機
    關提供第二項之考評結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