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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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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教誨志工輔導收容人時,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尊重收容人人格,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。
(二)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,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
      用品。
(三)發現管教上應注意或改進事項時,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。
(四)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。
(五)教誨志工實施輔導,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,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,
      不在此限。
(六)未經機關首長許可,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。
      矯正機關發現教誨志工有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者,應以書面或其他
      適當方式通知注意改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