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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6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1.點次變更。
2.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。
3.增訂第二項矯正機關之通知義務,以達輔導志工遵守規定,亦健全督導效能,俾利
  即時敦促志工依應遵守之事項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