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訓練機關辦理職業訓練,得視實際需求陳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 遴選符合條件之收容人參訓,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核准辦理移監 。 遴選參訓人數不足原定課程訓練人數時,訓練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遴選。但因機關收容性質或課程需要經本署核准,不在此限。 由其他矯正機關遴選參訓收容人,於結訓後或退訓,應陳報本署核准 移返原執行機關。但結訓後經訓練機關遴選從事相關職類之作業者, 得報請本署核准續留訓練機關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