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職業訓練收容人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其遴 選應符合下列條件: (一)最近半年內無因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。 (二)最近二年內無因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而退訓。 (三)健康情形適於參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