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或舍房配置等因素,難以全部收容各監獄 、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,本署應依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准移 送: (一)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嚴重病人。 (二)患思覺失調症者。 (三)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者。 (四)患妄想症者。 (五)患癲癇合併精神者。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監獄、戒治所如屬醫療資源缺乏 地區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者,得予優先移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