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三、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: (一)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。 (二)特殊困難請調條件,適用內政部訂頒之「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 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」之規定。 (三)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,依年資高低、獎懲多寡、是否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。 (四)役男賸餘役期在一個月以內者,不得請調。 (五)役男以同一原因請調,以一次為限,請調存記後,欲變更或撤 銷存記者,應即時申請,如經發布核調後,不得再申請變更或 撤銷。 本署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,應併副知內政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