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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3
三十三、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:
    (一)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。
    (二)特殊困難請調條件,適用內政部訂頒之「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
          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」之規定。
    (三)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,依年資高低、獎懲多寡、是否
         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。
    (四)役男賸餘役期在一個月以內者,不得請調。
    (五)役男以同一原因請調,以一次為限,請調存記後,欲變更或撤
          銷存記者,應即時申請,如經發布核調後,不得再申請變更或
          撤銷。
        本署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,應併副知內政部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
33
三十三、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:
    (一)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。
    (二)特殊困難請調條件,適用內政部訂頒之「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
          請調原則」及「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(含調返)戶籍地
          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」之規定辦理。
    (三)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,依年資高低、獎懲多寡、是否
         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。
    (四)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,
          停止遷調。
    (五)請調以一次為原則,請調存記後,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,應即
          時申請,如經發布核調後,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。
        本署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,應併副知內政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