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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3
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
1.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授役管字第一○三○八三○五七三號函修正
  發布「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」,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,並
  酌作文字修正。
2.基於役男權益考量,並符實務需求,現行第一項第四款前段「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
  滿一個月」停止遷調之規定已不合時宜,爰予刪除。
3.配合「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」第五點規定,第一項第四款
  後段文字酌作修正。
4.配合「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」第四點規定,第一項第五款
  酌作文字修正,以資明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