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2 07:4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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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法務部接獲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結果通知後,應即轉交原提出請求協
    助之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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