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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7
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一、本點點次變更並修正。 二、配合新增之第三點規定,本點修正為法務部接獲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結果通知後 ,係轉交原提出請求協助之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