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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7
七、法務部接獲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結果通知後,應即轉交原提出請求協
    助之機關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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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法務部接獲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之結果通知書,應即轉交原提出請求協
    助之檢察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