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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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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交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時,應同時移交有關卷證、簽署交接書(如
      附件六)並檢附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