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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8
十八、交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時,應同時移交有關卷證、簽署交接書(如
      附件六)並檢附相關資料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
18
十八、交接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時,應同時移交有關卷證、簽署交接書(如
      附件六)並檢附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