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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
第 3 條
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一、輔導科。
二、訓導科。
三、衛生科。
四、總務科。
五、人事室。
六、政風室。
七、會計室。
八、統計室。
與監獄、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、室辦事,其業務
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、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。
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,不設政風室。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、女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