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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2 02:37
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(送)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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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(送)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
6
六、寄入飲食物品,若夾帶(藏)或摻雜違禁品,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。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,移送所在 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究辦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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