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志工服務考核規定: (一)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,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。但有正當理由,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,不在此限。 (二)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,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( 如附件二)。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,志工服 務考核表(如附件三)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、學識專業、服務 熱忱、個人意願、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,審查情形得 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。 (三)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,仍應予以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