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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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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志工服務考核規定:
(一)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,志工每年應至
     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。但有正當理由,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
      同意續聘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,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(
      如附件二)。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,志工服
      務考核表(如附件三)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、學識專業、服務
      熱忱、個人意願、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,審查情形得
      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。
(三)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,仍應予以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