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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9
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
一、第二款文字修正。
二、考量實務上審查機關考核之情事,為提升行政作業效率,爰修正第二款,將「十
    二月底」修正為「十二月」。
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
原第五點但書併入本點,爰新增第三款
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
一、修正文字內容,第一款增列但書規定,使志工考核方式更趨符合實際情況,以臻
    完備志工考評機制。
二、第二款新增附件二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,志工審查意見表(
    如附件二)」,使志工考核機制更臻完善。修正文字內容,刪除現行「身心健康
    狀況」之考核項目、新增「個人意願」,以符合志願服務之內容。
三、配合增列附件二,附件項次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