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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4.02.04 1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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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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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7
七、檢察機關應於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七日內,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 署、國防部及法務部。但於必要時,亦得將死亡證明書函送失蹤人戶 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憲法法庭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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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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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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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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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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