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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7
七、檢察機關應於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七日內,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
    署、國防部及法務部。但於必要時,亦得將死亡證明書函送失蹤人戶
    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7
七、檢察機關應於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七日內,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
    署、國防部及法務部。但於必要時,亦得將死亡證明書函送失蹤人戶
    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