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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7
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
為利政府精確統計人民因災害失蹤而核發死亡證明書之人數,檢察機關於核發死亡證
明書後,應依戶籍法第十四條第一項、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,以網路
方式分別傳送,再由法務部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,以網路傳輸至內政部。但
檢察機關認有必要時,亦得主動送交該管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爰為本點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