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。 檢察機關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,應將受處分人送由法務部設置之刑 後強制治療處所或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之;檢察機關 為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,得與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 。其實施受法務部或委託之檢察機關之指揮、監督。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,每年至少一次,並得授權臺灣 高等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。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,得隨時視察。